有人說“醫療糾紛進行維權難度大,因為醫方掌握更多的病歷材料”。由于發生醫療糾紛都是不可預見的,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均會留有真實的病歷材料(法律規定,沒有病歷材料的,推定醫方具有過錯)。因此,及時進行封存病歷材料,固定證據顯得至關重要?!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》規定:“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,死亡病例討論記錄、疑難病例討論記錄、上級醫師查房記錄、會診意見、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。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,由醫療機構保管。
注意點1 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》第九條規定:“因搶救急?;颊?,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,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,并加以注明?!边@里需要明確的是,補記時間是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,并加以注明?;挤綉裢庾⒁鈪^分補記病歷與事后偽造病歷的區別與界限。
注意點2 病歷封存筆錄非常重要。記載封存筆錄的內容應包括:具體的封存時間、封存地點、患者姓名、病案號、醫方封存人員、患方封存人員、患方聯系電話、患方封存人員與患者的關系、患方封存人員身份證號、封存件為病歷原件還是復印件、封存件含有幾次住院病歷及住院起止時間。其中,涉及患方的內容由患方封存人員自己親自書寫并按手印。醫方在筆錄中往往會特別注明一些事項,為日后實現利益最大化埋下伏筆?;颊邞枰灾匾?,對于醫方沒有事實根據的意見必要時須提出異議,并記錄在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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