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理醫療糾紛的關鍵在于醫療鑒定,鑒定結論決定著整個案件的責任認定和賠償計算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,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常見于當事人自行申請或與醫方共同申請。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常見于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。有文章指出,由于醫療事故鑒定涉及到25個學科60個專業,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和辦法顯然更加科學、更加合理,不但可以保證參加鑒定的成員有一半以上是本專業的專家,而且還可以保證鑒定結論代表了多數人的意見。而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,并沒有要求具備高級技術職稱,而且,嚴格意義上講,法醫學和臨床醫學是兩個不同的領域,司法鑒定人不是臨床醫師,不具有臨床醫師的執業資格,不應也不能對臨床醫學作出鑒定。我國醫師法規定,只有具備臨床醫師資格,并獲得臨床醫師執業證的人才能從事臨床醫學工作,法醫沒有臨床醫師證,又如何能夠鑒定臨床醫療過錯呢?臨床醫學的復雜性和特定性決定了法醫是無法勝任醫療過錯鑒定的。
所以,如何選定醫療鑒定程序顯得至關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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