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溫州醫療糾紛律師網)
案情:
產婦妊娠后一直在溫州某醫院就診,并建檔。期間,各項檢查均屬正常。后,胎兒已足月。3天前,產婦發覺胎動十分劇烈,后又停頓,遂急忙赴該醫院檢查。檢查報告示正常。后產婦回家休養,并未住院。3天后的早上,產婦發覺已沒有胎動,遂立即趕赴該醫院。經B超檢查,已胎死宮中。產婦認為,醫方并未給予搶救胎兒,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;醫方認為,胎死宮中的原因有多種,例如:缺氧、繞頸等,在臨床上也屬正常,且無法第一時間進行搶救。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,遂成醫療糾紛。
過錯分析:
誠然,胎死宮中的原因有多種,不能僅憑“胎死宮中”認定醫方存在過錯。何況本案中,檢查報告示羊水污濁程度達二級。但,醫方在對于產婦的告知及建議方面存在缺失與不足,與產婦未給予高度重視以致“胎死宮中”顯然存在因果聯系。故,醫方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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