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五十五條規定: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。需要實施手術、特殊檢查、特殊治療的,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、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,并取得其書面同意;不宜向患者說明的,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,并取得其書面同意。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,造成患者損害的,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根據該條規定,對于未向患者履行說明義務的,即使屬于患者自身原因導致醫療事故的,同樣可以認定醫方存在過錯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關鍵詞:溫州醫療糾紛 溫州醫療事故 律師 侵權責任法
來源:網絡 作者:李力律師 時間:2016-02-20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五十五條規定: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。需要實施手術、特殊檢查、特殊治療的,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、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,并取得其書面同意;不宜向患者說明的,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,并取得其書面同意。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,造成患者損害的,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根據該條規定,對于未向患者履行說明義務的,即使屬于患者自身原因導致醫療事故的,同樣可以認定醫方存在過錯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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