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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力律師,溫州醫療糾紛律師,鹿城區人,浙江工商大學畢業,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,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,英語六級,溫州市第五屆青年律師之星,溫州市律師協會2015年度優秀共產黨員,溫州市政府首批行政咨詢入庫專家。曾任溫州源大創業園創業導師,溫州快鹿集團公司常年法律顧問...[更多詳情]
來源:網絡 作者:李力律師 時間:2016-02-25
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》(附件)第十二條規定:對于死胎和死嬰,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,并加強管理……2014年3月14日,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以國衛辦醫發〔2014〕21號印發《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(試行)》。因此,醫方在確認屬于死胎情形的,應當告知產婦,并留有書面憑證,不得擅自處理。若醫方未存有相關書面憑證的,依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的相應規定,應當認定醫方存在告知程序上的瑕疵,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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