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鍵詞:胃鏡 書面同意 醫療糾紛
2020年8月11日下午,歐某生)因為背部疼痛醫方處就診,于2020年8月14日行纖維胃鏡檢查術,檢查過程中發生賁門撕裂出血,予鈦夾鉗夾止血。術后因反復血便、嘔血?;挤秸J為,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2019年12月2日頒布的《內鏡診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定》第十五條規定,實施內鏡診療技術前,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。本案中,醫方根本沒有讓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,所以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經過醫療損害鑒定,鑒定專家認為,醫院對歐某生實施電子胃鏡檢查行為(檢查前未能盡到說明義務并取得患者書面同意)存在過錯;醫院之電子胃鏡檢查行為(檢查前未能盡到說明義務并取得患者書面同意)與歐某生賁門撕裂大出血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;電子胃鏡檢查行為(檢查前未能盡到說明義務并取得患者書面同意)是導致歐某生賁門撕裂大出血的次要原因;最終法院判決,醫院應支付患者76896.23元。溫州醫療糾紛律師認為,“胃鏡檢查”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檢查手段,往往其風險性被忽視,患者本人的文書簽署也往往會遺忘。根據法律規定,若未經書面同意便開展“胃鏡檢查”,往往可以推定醫方存在醫療過錯,給醫方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。而我們在日常辦案過程中,也不乏遇到因“胃鏡檢查”導致“直腸穿孔”的案例。所以,無論是患者本人,還是醫方,在進行“胃鏡檢查”前,一定要明確診療風險,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方可進行“胃鏡檢查”。